中國大陸警察抓獲嫖客和妓女,可能會以治安處罰法進行處罰,處以行政居留14天加上追繳違法所得。而現在的臺灣,幾乎未聞任何嫖客受到處罰的新聞。但是嫖客依然害怕警察找上門,主要是因為臺灣在社會秩序維護法中,會對賣淫者為「行政處罰」或對容留仲介媒介者,訴以「妨害風化」的刑法追訴。而在妨害風化案件中,嫖客常常會被當「證人」傳喚,這也挺麻煩的。
台灣目前娼嫖皆不罰的原因,是大法官解釋666號的結果。台灣以前最常被詬病的是「罰娼不罰嫖」的立法與執法結果,大法官會議認為,這違反平等權。但是大法官的解釋留下來一個問號,就是如果一罰一不罰的不平等是違憲的,雙不罰當然沒問題(現在臺灣就是雙不罰),但如果結論是「雙罰」,也就是像大陸一樣,娼嫖都罰,這樣好嗎?而在歐洲,則又有罰嫖不罰娼的法律。它的合理性何在?主持人在節目裡,和大家一起討論。
Rti 中央廣播電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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