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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眾因為反送中而進行的示威遊行活動,自六月份以來,持續不斷,也發生很多警察暴力情況 。如在7月28日的警民衝突中,拘捕49人,當中44人被控以暴動罪,網民發起前往葵涌警署聲援被捕人士,再一次演變成警民衝突。其間示威者不斷向防暴警員擲物,有警員跌低及被打。一名光頭警署警長最少兩次舉起雷明登霰彈槍,上膛後瞄準示威者示警。
同樣在7月28號,台北地方法院就太陽花學運中,323群眾佔領行政院時,警方指揮官被探殺人未遂案宣判無罪。判決說,行政院陳抗事件中,有群眾以油壓剪、鐵橇破壞鐵拒馬、或破窗闖入行政院建築物內,黃昇勇依局長權責交付各分局長驅離任務,值勤員警原則上口頭勸離,勸離不從才抬離、拖離,黃是依法令所為,具備阻卻違法的不罰事由。不過法官在判決中說,少數員警違反比例原則使用暴力,以肢體或持警械毆擊陳抗民眾,如此武力實施的嚴厲性,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械使用條例」,造成人民身體與精神的痛苦,構成不人道處遇或懲罰,國家有補救、回復義務,身為公益代表人的檢察官應開展全面調查,查明真相並究責,把侵犯人權者繩之以法。
主持人針對台灣與香港在大型集會遊行活動中的警械使用的相關法律觀念進行了比較與討論。
Rti 中央廣播電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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