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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以進一步保障人權

  • 播出時間: 2019-12-29
兩岸法律信箱
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圖擷自國會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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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在12月做了刑事訴訟法的新修法,大概可以分為三項:被害人的訴訟參與、再審新法、及注入兩公約的精神。今天的節目主要介紹前二者的內容,並與中國大陸的制度做了比較:
一、被害人的訴訟參與:
(1)臺灣以前被害人在刑事訴訟法上是沒有主體性的,主要的想法是訴追犯罪。這次修法,在特定犯罪上,被害人得聲請「訴訟參加」。
(2)中國:中國在這一點和臺灣有很大的不同,中國的刑事訴訟法的「當事人」在本質上跟臺灣很不一樣,當事人的概念是「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放寬再審限制:
臺灣的再審制度以前的口開的很小,畢竟這是在定讞之後,推翻法律的一種非常手段,因此有很嚴格的要求,不僅在實質的內容上要求有新證據,在程序上也有種種的要求,包括一定要提原來的判決正本,甚至很多時候無法閱卷。臺灣的再審有分對被告有利或對被告不利的再審,對被告不利的再審,有更嚴格的要求,必須要被告在訴訟外自白。聲請再審之人:刑事訴訟的當事人為主。
(在中國,雖然有也再審制度,或者叫「審判監督程序」,但運作的概念跟臺灣很不同。中國是沒有在管有沒有一事不再理的國家,他們的司法精神是「實事求是、有錯必糾、一追到底」,案件沒有真相,就沒有辦完的一天。說好聽一點,是一追到底,換個角度來想,就是永遠沒有定案的一天。
在中國的法律下,有新證據當然是一種再審的方式,但對於原審判決的證據不足、論理矛盾、量刑不當這一類的,在臺灣是絕對不可能成為再審的事由,也都可以再審。再審的聲請對象也是包羅萬象,由當事人、法帶、近親屬、案外人都可以申請,向誰聲請呢,向檢察院或向法院。再審聲請的主體是做出生效裁判法院的院長或審判委員會、尚祈法院或上級檢察院。這種看法,體現司法公權對自己權利的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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