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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殺警案談兩岸司法精神鑑定之比較

  • 播出時間: 2020-05-10
兩岸法律信箱
鐵路警察李承翰遭刺死案,鄭姓兇嫌一審被嘉義地方法院判決無罪,台南高分院法官二審訊後以有再犯及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裁定羈押。圖為警方在事故車廂拉起封鎖線。(圖: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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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3日,發生在嘉義火車站自強號列車,1名54歲鄭姓男旅客被列車長發現無票乘車,因補票問題與列車長發生衝突,24歲警員李承翰上車處理時,被以尖刀刺傷腹部,經緊急送醫院急救後死亡。這個案子在今年4月30號,嘉義地仍法院一審判兇手鄭男無罪,理由是他有被害妄想症、幻聽等精神方面症狀。又依刑法第87條規定,令鄭嫌強制就醫5年。

主持人就此法律新聞,介紹兩岸的司法中的精神鑑定。台灣和大陸的法律都有: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的規定。但是在實務上,台灣的辯方經常可以提出司法衡鑑的要求,而在中國大陸,只有法院、檢察院和公安部門可以提出,所以辯方提出的要求,往往不被採納。而上海的楊佳殺警案,雖然公安部門提出了精神鑑定。但是做的很簡單,且有球員爢裁判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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