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眾提問:
我記得臺灣在2020年5月的時候,大法官做出解釋,宣告刑法通姦有罪的法條違憲,也就是通姦除罪化!
大法官做出這個解釋,立刻在新聞媒體上引發軒然大波,許多人都在討論,有外遇的人無罪以後,是不是法律對婚姻出軌的人沒皮條了?
當時,好像有人提到說,這只是不用國家的刑罰權,去懲罰婚姻不忠,但是搞外遇的人,仍然有可能構成配偶權侵害,而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不過,最近在新聞中看到,有法官不承認配偶權,導致正宮在法院敗訴的事件。
到底法律上有沒有「配偶權」?難道背棄婚姻忠貞誓言的人,還是小三,都沒有事嗎?
許律師介紹的本集重點
法官不承認配偶權,而駁回正宮告小三的配偶權侵害的損害賠償訴訟。在司法實務上常見嗎?
法律沒有明文「配偶權」這三個字。這個權利從哪裡來? 假如有配偶權,那配偶權的內容是什麼?
否定配偶權的判決,最早出現在2021年,這段超過半世紀的法律見解,竟然已經開始被下級法院挑戰,法院自己主動去思考配偶權是否存在。在司法實務上,理論上應該會受到判決前例的拘束?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轉折?
這跟「通姦除罪化」的大法官解釋有關嗎?是通姦除罪化的憲法解釋開啟的雪球效應嗎?
臺灣這幾年在婚姻或家庭法的變革上,司法實務上起了很多的變化,包括婚姻、家庭的組成(多元化)、通姦除罪化、唯一有責配偶不得離婚違憲等。
由司法實務的見解演變,可以看出婚姻的社會功能相對化,即傳統的「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白頭偕老」、「死亡把你我分離」開始接受挑戰以及婚姻關係中個人人格自主(包括性自主權)之重要性,已更加受到肯定與重視。
婚姻的忠誠義務與其他基本權利衝突應如何調和?
當代民主國壓婚姻法制的主流發展趨勢,是婚姻關係中個人人格自主(包括性自主權)之重要性,已更加受到肯定與重視,而婚姻所承載之社會功能則趨於相對化。但同樣的時空裡,我們看到中國反而沒有往這個主流走,反而是越來越走回頭。例如:在新一屆政治局中,習近平打破20年來的傳統,沒有任何女性政治局委員。專家表示,這顯示中共對提升婦女的政治地位沒有興趣、習近平為中國女性設立的目標上:結婚生子和照顧家庭。為什麼會有這種悖反的現象?
中國的公民權永遠不是「個人」的「自由權」,永遠要先服務一個「集體」的意志。 先有國家集體權利,才有談個人自由的可能。
Rti 中央廣播電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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