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母親節,我們來談一件臺灣的釋憲案。
民法第1089條的規定是「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對於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在法律之下,當夫妻分居離婚,法院往往會直接把孩子的監護權判給父親,使離婚的女性必須同時面對失去婚姻、小孩,以及經濟資源的困境。
張佩君以及梁秋蓉,就是兩位因為這個條文而失去孩子親權的媽媽,在不同時候,他們分別因為離婚跟孩子親權的訴訟來到羅瑩雪律師事務所,尋求律師的專業協助。
司法院大法官在1994年9月做成釋字第365號解釋,宣告「父權優先」條款違反憲法第七條的男女平等,要求立法機關必須要在2年內修改法律。這是我國大法官第一次在憲法解釋中,引用憲法第七條的平等條款,宣告性別不平等的法律違憲。大法官作成解釋後,父權優先條款又等了整整兩年才真的修改,但總算為後續一系列性別平等的民法親屬編修正拉開序幕。
主持人許律師介紹:
一、子女親權的法律沿革
二、現實問題:子女搶奪問題
三、臺灣子女監護權爭議
四、中國子女監護的爭議
Rti 中央廣播電臺
Rti 中央廣播電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