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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第23條原本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2002年國務院副總理錢其琛就要求港府訂定相關法律,特首董建華也著手推動,結果引發香港民眾反彈,2003年7月1日有50萬人上街頭,9月5日董建華被迫宣布撤回「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甚至後來因而辭職。如今習近平要展現的是,我在18年後完成了此一立法,做到了胡錦濤做不到的事。相關話題師大政治研究所范世平教授訪問台北海洋科技大學副教授吳建忠深入探討。
Rti 中央廣播電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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