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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締結的聯合國反貪腐公約,規定處罰企業海外行賄,不論是針對外國公務員或是國際組織公職人員行賄,都有可能影響公共資源分配的正當性以及公部門執行的清廉度,所以第16條明確規範各締約國均應採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將下述故意實施的行為定為犯罪:向外國公職人員或國際組織官員直接或間接行求、期約或交付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