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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締結的聯合國反貪腐公約,規定處罰企業海外行賄,不論是針對外國公務員或是國際組織公職人員行賄,都有可能影響公共資源分配的正當性以及公部門執行的清廉度,所以第16條明確規範各締約國均應採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將下述故意實施的行為定為犯罪:向外國公職人員或國際組織官員直接或間接行求、期約或交付其本人、其他人員或實體不正當利益,以作為其執行公務時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條件。
台灣也為跨國打貪立下里程碑,與邦交國簽署第1份廉政協定。2018年底,在台灣與貝里斯建交30週年之際,與貝里斯簽署廉政合作協定,是我國與邦交國所簽訂的第一份,象徵跨國廉政合作機制大幅邁進,意義深遠。主持人許律師在節目中介紹了此公約締結的背景,以及隨之而來的法律觀念的改變。
Rti 中央廣播電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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