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廣播電臺(Rti)歷史網頁
close
臺灣之音立刻下載官方APP
開啟
:::

大法官會議777號解釋重新審視什麼是肇事逃逸

  • 播出時間: 2019-12-15
兩岸法律信箱
曾姓女子16日開車行經新北市三峽區,涉輾過酒醉路倒的林姓男子後肇事逃逸,林男傷重不治,警方傳喚曾女到案說明後移送法辦。圖為警方鑑識小組針對涉案車輛進行蒐證。(翻攝畫面)
1 / 1

年終台灣法律進步檢視。今天介紹的是司法院大法官今年5月31日作成的釋字第777解釋,宣告刑法185-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條規定,有兩個部分違憲:一、「肇事」文義指涉「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部分,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即日起失效;二、上述刑度,於對情節輕微個案處罰過苛之範圍內,違反比例原則,至遲2年失效。

發生交通事故之後,無論青紅皂白,只要離開現場,就有可能被控肇事逃逸,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條法律的不合理,造成很多法官在審判時無法繼續下去,申請釋憲。大法官會議一受理,竟然有十九件申請併案處理。在今天的節目中,主持人許律師詳細剖析了相關的法律情境,為這個釋憲案的方方面面做了詳細的說明。

節目主持人

相關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