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犯罪嫌疑人接受偵訊的過程中,台灣的調查機關會告知權利:保持緘默、聘請律師和要求調查有利證據。大陸的調查人員則會告知權利與義務,也就是有權聘請辯護人等等,此外,也有如實陳述的義務。換句話說,緘默權和如實陳述的義務,是兩岸的犯罪嫌疑人被告知完全不同的方向。主持人許律師和北京的屈振紅律師,在節目中針對兩岸在刑事訴訟程序的這個階段的規定做了詳細的介紹與比較,包括台灣的被告如何行使緘默權的實際例子(以前總統馬英九的三中案為例),還有大陸有所謂零口供的可能性,以及目前是否還有逼供、誘供的實際情況。最後還針對兩岸的這一不同,其背後的法律哲學做了初步的探討。
兩岸刑事訴訟程序的實務比較:緘默權、如實陳述與逼供、誘供
- 播出時間: 2018-07-15
Rti 中央廣播電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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